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221号
被刘**,男,1986年**月**日出生,昭通市大关县人,身份证号码5321251986********,汉族,小学文化,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男,1987年**月**日出生,曲靖市麒麟区人,身份证号码5223211987********,汉族,中专文化,住曲靖市麒麟区**街道新圩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男,1995年**月**日生,四川省广安市人,身份证号:5116021995*********,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区**镇**村*组*号,现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珍珠街蔬菜批发市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朱**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蒋**,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后并案审查,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日1时许,被告人刘**、朱**、蒋**、文*(另案起诉)、张**(另案起诉)等人在曲靖市麒麟区南宁街道消保路“兄弟烧烤”店内,因消费结账与烧烤店主发生纠纷,同在该店内就餐的被害人李**劝刘**等人支付费用,遂遭到被告人刘**、朱**、蒋**、文*、张**等人共同谩骂,持凳、棍等物殴打,丢掷凳子砸打,致使被害人身体多处受伤,经曲靖市麒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李**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刘**、朱**、蒋**供述;2、同案人供述;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朱**、蒋**,随意辱骂、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实施滋事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斌
2019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刘**、朱**,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被告人蒋**,现居住在家。
2. 证据卷四册、量刑建议书、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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