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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朱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76********,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现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路**苑。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92********,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现住江苏省东台市溱东镇**村。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二被告人系夫妻关系,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因向被害人邓某某索要欠款未果后,刘某某遂非法将邓某某位于东台市溱东镇**华庭**号楼**室家中门锁换掉,后与朱某某一直居住在邓某某家中达44天(2020年1月23日至3月4日、3月28日至29日)。2020年1月31日、3月28日,公安机关及邓某某要求二被告人离开,刘某某、朱某某拒绝离开。后经公安机关介入处理,刘某某、朱某某于2020年3月29日搬离邓某某家中。

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害人邓某某已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人口基本信息表、发破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3.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刘某某、朱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

检察官助理:周玲玲

2020年7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东台市溱东镇**村的住所;(186****8749、186****2360)

2.案卷材料二册、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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