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12号
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9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排**号,现住北辰区**镇**街**号楼**号,2018年3月1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朱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9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现住地天津市北辰区**街**园**号楼**门**号,2018年3月1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苏童,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6199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街**胡同**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街**里**号楼**门**号,于2018年6月2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苏童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同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11月12日。因事实不清,于11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审查。同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北辰区京津公路**KTV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胡某某、陈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并动手打架。后刘某某通过电话纠集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又纠集同在**KTV内唱歌的被告人苏童、刘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对胡某某、陈某某进行殴打,期间刘某某使用一把金属质扳手将胡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胡某某头部瘢痕、右侧第8肋骨骨折、胸背部软组织挫伤,均为轻微伤;陈某某右腕钩骨撕脱骨折、右手软组织挫伤、头皮挫伤,均为轻微伤。现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2.被扣押物品等物证;3.书证;4.证人梁某等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朱某某、苏童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19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楼**,1802008****)
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村**街**号楼**门**,1800213****)
苏童羁押在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8张、补充材料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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