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公刑诉〔2019〕50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2926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乡**村**号。因犯抢劫罪,于1991年,被巨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2月15日被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7月2日被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日被巨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成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2901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菏泽市成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2901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因赌博,于2015年5月19日被定陶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朱某甲涉嫌盗窃罪,朱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4月至8月,被告人刘某某、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摩托三轮车先后在菏泽市定陶区**镇、冉堌镇、孟海镇、半堤镇、杜堂镇等地,携带螺丝刀、手钳等工具秘密窃取电动三轮车两辆、电动车电瓶136块(其中刘某某自己盗窃4块),后刘某某、朱某甲将所窃取的电瓶以3.8元/斤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朱某乙。经菏泽市定陶区改革和发展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盗窃电车和电车电瓶价值共计人民币42175元,被告人朱某甲盗窃电车和电车电瓶价值共计人民币41271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27日凌晨,在定陶区**镇,被告人刘某某、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张某某京港牌电动三轮车、海宝牌电动三轮车、被害人何某某胜奥牌电动三轮车、被害人高某某奔畅牌电动三轮车、被害人田某金彭牌电动三轮车、被害人陈某某金迪牌电动三轮车上的电瓶共计24块,价值共计6392元。
2、2019年4月29日凌晨,在定陶区冉堌镇,被告人刘某某、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蒋某某陆威昂驰牌电动三轮车、被害人朱某某御鸟牌电动三轮车、怡通牌电动三轮车、被害人李某某电动三轮车上的电瓶共计16块,价值共计6406元。
3、2019年5月6日凌晨,在定陶区**镇**村,被告人刘某某、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谷某某电动三轮车、被害人宋某某捷马牌电动三轮车、被害人黄某某电动四轮车(8块)、被害人宋某甲电动三轮车、被害人宋某乙电动三轮车上的电瓶共计24块,价值共计4800元。
4、2019年5月26日凌晨,在定陶区孟海镇,被告人刘某某、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王某某盛奥牌电动三轮车、被害人许某某牛电牌电动三轮车、被害人李某某电动三轮车(8块)上的电瓶共计16块,价值共计4890元。
5、2019年7月3日凌晨,在定陶区**镇,被告人刘某某、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李某某鑫雨牌电动三轮车、被害人常某某海宝牌电动三轮车各一辆;秘密窃取被害人贾某某鑫驼牌电动三轮车、被害人王某电动三轮车、被害人马某电动三轮车上的电瓶共计12块,价值共计11981元。
6、2019年8月4日夜至8月5日凌晨,在定陶区杜堂镇,被告人刘某某、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王某某建设牌电动三轮车、被害人台某某电动三轮车、被害人裴某某醒狮牌电动三轮车、被害人徐某某两辆电动三轮车、被害人邵某甲电动车、被害人邵某乙电动三轮车、被害人邵某丙宝岛牌电动三轮车、被害人盛某某电动三轮车、被害人张某某大安牌电动三轮车上的的电瓶共计40块,价值共计6802元。
7、2019年8月14日凌晨,在菏泽市定陶区**镇济民医院,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陈某某红色上海永久牌电动三轮车上电瓶4块,价值904元。
被告人刘某某、朱某甲将所窃取的电瓶以低价出售给被告人朱某乙,被告人朱某乙明知是盗窃所得电瓶,仍然予以低价收购,价值共计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定陶区改革和发展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3、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4、被害人张某某、高某某、陈某某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朱某甲、朱某乙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朱某甲、朱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朱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朱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程 雁
检察官助理魏文华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朱某甲被逮捕,现羁押于定陶区看守所;被告人朱某乙被取保候审,现住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
2、案卷3册和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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