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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李某某、焦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刘某甲,男性,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小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26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被平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李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号,住本村。2007年因犯抢劫罪被平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井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被平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焦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村。2018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井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被平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焦某某(定性恶势力犯罪团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汽车在公路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再以处理事故为由敲诈勒索货车司机钱财。

1、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焦某某三人来到平山县**镇**村附近,李某某、焦某某驾车压住汪某某驾驶的油罐车车速,逼迫油罐车变道行驶,刘某某驾驶一辆本田CRV故意与油罐车发生碰撞,强行向油罐车司机索要2000元。

2、2017年6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焦某某驾驶李某某的黑色日产天籁轿车行至平山县**教育馆附近路段时,李某某故意驾车与闫某某驾驶的半挂车相撞,撞车后李某某、焦某某对半挂车司机闫某某进行了殴打(闫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一级),之后李某某强行向半挂车司机闫某某索要3000元。

3、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焦某某三人来到平山县**镇**加油站附近,刘某某驾驶本田CRV压住魏某某驾驶的半挂车车速,逼迫半挂车变道行驶,李某某、焦某某故意驾车撞向半挂车,半挂车为躲避李某某、焦某某驾驶的汽车,与刘某某的本田CRV相撞,刘某某强行向半挂车司机魏某某索要6000元。

4、2017 年9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焦某某三人来到**公路**村路段,李某某、焦某某驾车压住庞某某驾驶的半挂车车速,逼迫半挂车变道行驶,刘某某驾驶一辆本田CRV故意与半挂车发生碰撞,强行向半挂车司机庞某某索要13000元。

5、2017年12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焦某某三人来到平山县**镇**村附近,李某某、焦某某驾车压住曹某某驾驶的油罐车车速,逼迫油罐车变道行驶,刘某某驾驶一辆本田CRV故意与货车发生碰撞,强行向油罐车司机曹某某索要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焦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二年之内共同实施多次敲诈勒索行为,并致人轻伤,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的认定标准。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焦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剑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焦某某现羁押于河北省正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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