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李某某、郝某某盗窃案)_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92********,汉族,专科文化,吉林省扶余市个体,住扶余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30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93********,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扶余市人,个体,住扶余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30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扶余市人,个体,住扶余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4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郝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郝某某、李某某先后五次驱车到扶余市**镇张某某家**公司盗取煤炭14袋,共计371公斤。经价格认定,被盗煤炭价值人民币352元。

在盗窃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被当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郝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扣押决定书、办案说明、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及无前科劣迹证明等;

2.​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刘某某、郝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价格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郝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刘某某、郝某某其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某其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郝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三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余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大明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郝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