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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李某某、高某某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82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山东省青岛市********号楼**单元**户,暂住本市福田区**大厦**房。因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嫌疑,于2019年11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51988********,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清远市**县**镇**村委会**村**号,暂住本市福田区**路**大厦**房。因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嫌疑,于2019年11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8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县**镇**村**,暂住本市龙岗区**村**巷。因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嫌疑,于2019年11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高某某涉嫌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于2020年4月28日补充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以来,被告人刘某某雇佣被告人李某某,以本市福田区**大厦**房为经营窝点,另租赁本市福田区**大院**栋**房作为仓库,通过“****”网站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牟利。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二人分别通过微信、QQ等方式向客户推销窃听、窃照器材,客户下单后,由刘某某负责通过快递方式向客户发货。后民警在本市福田区**大厦**房、**大院**栋**房现场共查获窃听、窃照器材29件。经统计,二人合计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1,468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3,777元)。

被告人高某某受冉某某(在逃,另案处理)指示,租用本市龙岗区**街道**大厦**室作为窝点,向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批发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民警在本市龙岗区**街道**大厦**室现场查获窃听、窃照器材90件,经统计,网上销售金额为人民币990,797元。

2019年11月13日9时,民警在本市福田区**大厦**房门口将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抓获归案;2019年11月13日14时,民警在本市龙岗区**街道**大厦**室将被告人高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D-LINK”无线路由器一台、DVR办公室黑匣子八台、“HD WIFI speaker camera”一台、“HD WIFI camera”电子钟一台、烟感器五个、“FULL HD 1080p WIFI CAMERA”一台、嵌入式插座七个等;2.书证: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的身份材料,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审计报告书,抓获经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搜查笔录;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此,考虑本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的认罪态度,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进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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