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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200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镇**村**队**号,住广西陆川县**镇**街**区**巷**号**楼出租屋。因吸毒,2020年4月15日被陆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200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陆川县**镇**村**队**号,住广西陆川县**镇**街**区**巷**号**楼出租屋。因吸毒,2020年4月15日被陆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晚,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在陆川县**镇**街**区**巷**号六楼其两人的出租屋内容留肖某甲、肖某乙、何某某等人吸食“K粉”。之后,公安民警在该出租屋内当场抓获了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及吸毒人员,并当场扣押到一根白色吸管和一个透明封口袋。经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扣押到一根白色吸管和一个透明封口袋检出氯胺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共同实施了故意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积极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端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现羁押在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8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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