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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刘小彭,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住南城区**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栾城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栾城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栾城区公安局逮捕。

李敬,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住北城区**村,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栾城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栾城区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杨秋华,河北双弘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小彭、李敬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罪,于2020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

以马某某(另案处理)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刘小彭、闫某某(以下均另案处理)、李敬、张某某、马某甲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李某某、马某乙(以下均另案处理)、张某甲、李某甲、梁某某、周某某、冯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05年以来通过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定州市境内及周边地区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称霸一方,形成了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了当地群众的安全感。被告人刘某某自2008年左右认识马某某,被告人李敬自2010年左右认识刘小彭,并通过刘小彭认识马某某。被告人刘小彭、李某某跟随马某某从事非法营利活动,多次参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温馨家园小区故意伤害案

2014年3月,马某某因债务问题与被害人成某某发生争执,2014年3月13日,被告人刘小彭伙同李敬、张某甲等人对成某某进行跟踪、盯梢,3月14日0时30分许,在定州市温馨家园小区门口,被告人刘小彭持砍刀将被害人成某某右手砍伤,张某甲、张某丙带上事先准备好的头套,持铁管击打成某某的腿部。经鉴定,被害人成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二)宫廷足道聚众斗殴案

2014年11月底,马某甲在定州市宫廷足道消费期间,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受伤,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2014年12月9日,马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在宫廷足道大厅与宫廷足道合伙人李某某发生冲突。被告人刘小彭、李敬伙同马某甲、李某某、张某某、梁某某及马某丁、马某戊(以下均另案处理)、张某甲等人持铁管等与宫廷足道工作人员斗殴,将被害人渠某某、瓮某某打伤。经鉴定,瓮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三)107国道与马某己聚众斗殴案

马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新乐市正莫镇合伙开设红土场期间,为争夺销售资源,与马某己(另案处理)等人约架。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刘小彭、马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纠集被告人李敬、马某甲、张某甲等人,在定州市107国道环城医院附近持铁管、砍刀等与马某己纠集的人员对峙,后经他人调解,双方离开现场。

(4)深泽县东大陈加油站聚众斗殴案

2016年10月5日,马某乙的岳父因加油站改造工程发生经济纠纷,张某丙用汽车堵住加油站的进出口,不让张某丙施工。张某丙兄弟二人给马某乙打电话,让马某乙叫些人过去。马某乙把上述情况告诉马某某,马某某表示让李某某、张某某等人跟着去。后马某乙纠集被告人刘小彭、李敬、张某甲、李龙飞等人赶到加油站,张某丙买来铁锹发给马某乙等人,上述人员持铁锹、槁柄等向张某丙的浆纱厂门前聚集叫骂,后经他人劝解离开。

(5)丰源缔景城寻衅滋事案

2010年11月8日,马某某因在定州市**小区内将地锁撞坏,与保安发生争吵,后马某某纠集被告人刘小彭、马某乙、李某某、马某丁等人赶到现场。徐某某因马某某的车堵着小区门,自己的车无法进入,与马某某发生争执,双方互相谩骂并厮打,马某某等人持槁柄等与徐某某发生打斗,之后双方到定州市人民医院看病期间,马某某等人再次与徐永刚发生冲突,后被人劝开。

(6)宫廷足道寻衅滋事案

马某某因其弟马某甲在定州市宫廷足道足疗时发生纠纷受伤,以及此后其父马某丙、马某甲又因赔偿问题与宫廷足道发生打架一事,为发泄对宫廷足道的不满,以及迫使对方进行赔偿,马某某于2014年12月9日晚12时许,纠集被告人刘小彭、被告人李敬及马某甲、张某某、李某某、梁某某、马某丁等人赶到宫廷足道附近,马某某让这些人戴上头套后,冲进店里,持砍刀、铁管等将宫廷足道店内的空调、冰箱、监控、玻璃门等物品砸坏。经鉴定,被砸坏物品价值13205元。

(7)寻衅滋事康领军案

2014年12月12日下午4时许,马某某因马某甲、张某某与定州市宫廷足道发生纠纷受伤一事,纠集被告人刘小彭、被告人李敬及马某甲、梁某某等人跟踪、追逐、拦截宫廷足道合伙人康某某所乘坐的汽车,马某甲、马某某、梁某某等人持铁管等凶器将该汽车砸坏。经鉴定,被砸坏汽车的损失为3637元。

(8)寻衅滋事吴某某、卢某某博、杨某某案

2016年5月,马某某等人预谋非法带车,帮助货车司机逃避交警、路政的监管,从而获取非法利益。为获取货车资源,马某某等人预谋夺取其他带车人员存有货车司机电话号码的手机。2016年5月12日,马某某纠集被告人刘小彭、李敬及闫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马某甲、梁某某、张某甲、等人在107国道定州市寨西店路段追逐、拦截吴某某、卢某某、杨某某所驾驶的汽车,梁某某、张某甲、冯某某等人用槁柄等对被害人吴某某、卢某某、杨某某殴打,取走被害人存储有所带大车司机电话号码的手机。经鉴定,被害人卢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拿走的三部手机价值9357元。

(9)非法拘禁刘某甲案

2013年10月6日,因马某某、被告人刘小彭等人在赌局放款时借给了刘伟某甲五十万元,刘某甲一直未还。被告人刘小彭纠集李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人将刘某甲先后带到被告人李敬的棋牌室、李某丙家、张某甲家拘禁,直到10月13日刘某甲的父亲托人说和给了马某某等人五万元后才将刘某甲放走。

(10)非法侵入住宅

刘某甲的父亲在2013年10月将五万元交给马某某后,过了一段时间,被告人刘小彭以讨要剩余欠款为名,指使李某某安排李某丙、张某丙、张某丁等人先后两次侵入刘某甲家,纠缠、滋扰长达半月之久。

二、个人犯罪事实

(十一)高速救援队停车场聚众斗殴案

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刘小彭在定州市南城区**村迅达高速救援队停车场门口与该停车场工作人员发生矛盾。刘小彭纠集被告人张某某、李敬、张某甲、李某丙、张某丙等人到场,持械与停车场工作人员对峙,经马某某与他人调解后离开现场。

三、违法事实

(一)2015年,被告人刘小彭、李敬对定州市大道观街待拆迁的住户、租户,采取砸玻璃、放鞭炮等行为进行骚扰。

(二)2012年,刘小彭、闫某某等人因琐事将定州市悦明园小区高超经营的诊所玻璃砸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刘小彭、李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彭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持械聚众斗殴,社会影响重大;随意殴打、追逐、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轻伤;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敬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械聚众斗殴,社会影响重大;随意殴打、追逐、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国君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家庄市栾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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