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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刘某某(自报),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2005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7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2015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自报,绰号小东北),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或半文盲,群众,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尚志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绰号小东北)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区石壁街广州南站南站北路往东广场隧道口处,因争抢客源与被害人林某某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推打,此时被告人李某某看到后,即冲上前与被告人刘某某一起对被害人林某某进行殴打,并追打林某某至隧道内,致林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被告人刘某某逃离现场。于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被告人李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刘某某、李某某判处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海珊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刘某某、李某某(绰号小东北)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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