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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梨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64********,汉族,小学文化,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镇**委**组,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梨树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齐洪君,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 ,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72********,汉族,小学文化,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梨树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刘文玉,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0月1日,因被害人郑某某私自收割被告人李某甲等人种植的玉米,被告人李某乙(另案处理)、李某甲、刘某甲在梨树县孤家子镇新鲜分厂姜某某家中,对被害人郑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

3.书证;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梨树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经哲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伊通满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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