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19********171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81********171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2日至2020年1月26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因土地纠纷与被告人李某某妻子邵某某在瓦房店市**乡**村委会发生撕扯后,离开村委会来到其二哥刘某乙家门口,手持菜刀扬言报复。被告人李某某得知妻子邵某某被打后,驾驶电动车找刘某甲理论,在刘某乙家门口与刘某甲相遇,遂用电动车上铁锹将刘某甲手中菜刀打落,再次打击刘某甲时,因刘某甲用随手拾起的木棒擎接铁锹致木质锹柄断为两段,李某某继续用锹柄打击刘某甲胸肋部。之后锹柄被刘某甲夺取,刘某甲用锹柄打击李某某头部两下。二被告人被刘某乙拉开后,李某某又从电动车上取出铁管,朝刘某甲头部打两下,致其头部出血。经鉴定,刘某甲右侧第4、5、6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头顶部伤口瘢痕,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李某某右颞部硬膜下血肿,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住院病案、协议谅解书、现场照片、瓦房店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丙、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故意互相伤害对方身体,各致对方一处轻伤,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锋
代理检察员:  马春成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李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2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意见书各2份,共计6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