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19〕46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84********,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 2019年11月19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2000********,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乡**村。因涉嫌诈骗罪, 2019年11月26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2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分别在向位于洛阳市高新区丰李镇的郑州**有限公司**项目部供应砂石过程中,各自通过伪造石料销售磅单,添加运输石料吨数的方式,骗取郑州**有限公司**项目部货款。其中,刘某某伪造石料吨数91吨,骗取7371元;李某某伪造石料吨数130吨,骗取11700元。案发后,刘某某、李某某均赔偿了郑州**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冯某某、许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洛阳**有限公司石料销售磅单、**项目部收料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伪造虚假磅单骗取他人钱财,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刘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李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若符合缓刑条件,可对二人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致远
郭佳佳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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