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176号

被告人刘某某,,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1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11999********,汉族,初中文化,原宜兴市**浴室职工,住宜兴市**街道**苑**幢**室(户籍地浙江省玉环市**街道**路**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听取了辩护律师、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在南通市通州区**浴室工作便利之机,伙同被告人刘某某采用感应解锁器打开浴室衣柜的手段,窃取了黄某某放置于浴室衣柜内的人民币5500。

2. 2020年1月11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在南通市通州区**浴室工作便利之机,伙同被告人刘某某采用感应解锁器打开浴室衣柜的手段,窃取了吴某某放置于浴室衣柜内的人民币7400元。  

3.2020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在宜兴市**浴室工作便利之机,伙同被告人刘某某采用上述同样的手段,窃取了卢某某放置于浴室衣柜内的人民币17000元。事后,两被告人均分赃款。

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分别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共退出赃款人民币285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单、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吴某某、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被告人李某某的辨认笔录;

6.宜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瑞

检察官助理:杨东文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换押证1份。

6.全部案卷材料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