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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19年11月6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八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乡**村**楼**号。因盗窃于2019年11月6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八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刘某某经事先观察,利用福州市长乐区鹤上镇路北村中铁一局沙京站工地南后门无人值守间隙,多次联系废品回收人员被告人李某某前来收购工地上堆放的三钢牌三级螺纹(抗震)钢筋。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被告人刘某某系在工地实施盗窃,仍驾驶电动三轮车到场,协助刘某某将钢筋搬运上车带出工地。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共盗得钢筋19.455吨,李某某按照约定价格予以收购后,通过微信累计支付给刘某某30余笔钱款,共计人民币50700元。经鉴定,上述被盗钢筋总计价值人民币95579元。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又到上述地点,以同样手段盗得三钢牌三级螺纹(抗震)钢筋1.15吨,该被盗钢筋价值人民币4611.5元。被告人李某某在驾驶电动三轮车离开现场到达南后门时,被工地人员当场查获并报警,被告人刘某某亦在工地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钢筋结算清单、谅解书等;

2.证人郭某某、闫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长乐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钢筋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00190.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秋容

检察官助理:王正金

2020年7月27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现均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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