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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一部刑诉〔2020〕Z13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3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乡**村**组。2020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志伟,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3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兴县**乡**村**组。2008年2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2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9月1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8年3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李志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0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李志伟窜到鹤山市**街道**村民委员会**村**号**楼附近,使用携带的“小剪刀”,以强行扭锁的方式,合伙将受害人叶某某的一辆粤J*****五羊牌****型白色二轮摩托车盗走。经江门市蓬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716.66元。

 2020年5月1日23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李志伟窜到江门市蓬江区**镇**村民委员会开发区**号门口,合伙将受害人周某戊的一辆粤J*****铃木牌****型蓝色二轮摩托车盗走。经江门市蓬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戊、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李志伟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志伟无视国家法律,共同盗窃摩托车作案二次,盗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916.6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李志伟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李志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李志伟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超荣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李志伟现羁押于江门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三册、光盘七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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