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19〕41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住青岛市李沧区**村**房。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甲,曾用名崔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重庆**路**号甲***户,住青岛市市北区**小区**号楼***户。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5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招远市**镇**村**号,住青岛市城阳区**号楼**单元***户。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崔某甲、李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2019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10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11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初,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其丈夫谢某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为胡某某伪造鲁******号机动车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各一本;
2.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其丈夫谢某某(另案处理)应被告人崔某甲的要求以人民币560元的价格伪造结婚证两本、户口簿两本;
3.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其丈夫谢某某(另案处理)应被告人李某甲的要求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伪造离婚证一本。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到案,被告人崔某甲、李某甲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胡某某、齐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崔某甲、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崔某甲、李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志刚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崔某甲、李某甲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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