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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李某某等三人盗伐林木案)_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89********,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临沧市临翔区人,住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组**号附**号。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临沧市临翔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88********,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临沧市临翔区人,住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组**号。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临沧市临翔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86********,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临沧市临翔区人,住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组**号。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盗伐林木罪被临沧市临翔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沧市临翔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罗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罗某某未经林业部门许可,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擅自到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国有林内,砍伐他人林木共100株。经临沧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盗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林种为用材林,优势树种为巨尾桉,起源于人工,林地所有权为国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为**公司,被盗伐林木100株,蓄积7.35立方米,材积5.5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罗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和罗某某三人作用地位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罗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晓远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组**号,联系电话1398834****);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组**号附**号,联系电话1889620****);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组**号,联系电话1880694****)。

2.移送案卷材料贰册、证人名单壹份。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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