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1198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林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4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乡**路**号,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童游**小区**号。因涉嫌赌博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4199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州**号,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统建房**栋**单元**楼。因涉嫌赌博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至2020年6月5日间,被告人刘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章某某伙同他人以合伙入股方式先后在南平市建阳区**统建房、南平市建阳区**路**号**幢**单元**室开设工作室,购买电脑、手机等设备,利用“91Y”、“集结号”、“金满楼”等网络在线游戏平台,通过购买的微信账号资料,发送微信消息、微信朋友圈广告等方式招揽不特定游戏赌博玩家参与平台游戏,向游戏玩家低价收购游戏平台内的虚拟货币(游戏币)并高价出售给其他游戏玩家,从中赚取差价,帮助游戏玩家在游戏平台内实现虚拟货币的变现。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章某某、林某某在明知游戏平台禁止进行游戏虚拟货币变现,平台游戏具有博弈性质,仍为游戏玩家提供游戏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业务,使参与游戏的玩家得以参与并利用在线游戏平台的游戏进行赌博违法行为。经审计,在工作室经营期间,上下分总人数为2604人,上下分总流水为3792161.16元(人民币,下同)。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章某某、李某某、林某某在南平市建阳区**路**号**幢**单元**室被民警抓获,工作室电脑主机4台,手机30台被扣押,同时查扣赌资23622.41元。归案后,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林某某、李某某分别退出各自违法所得17000元,被告人章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38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金缴款单、前科查询记录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林某某、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
5、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数据来源说明、数据光盘。
6、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章某某、李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游戏平台,以低买高卖游戏币方式为不特定游戏赌博人员利用游戏平台赌博提供变现渠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鄢继灯
二○二○年十月十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章某某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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