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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李某某等3人聚众斗殴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吴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1月16日重报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的一天,因为“大头”与聂某某(另案处理)发生矛盾,“大头”将此事告诉熊某某,熊某某打电话给聂某某询问情况,聂某某便在电话里面辱骂熊某某,熊某某将此事告诉其男朋友张某某,张某某因为不能出门,便叫熊某某去找阮某某(另案处理)为其出头。熊某某将此事告知阮某某后,阮某某便给聂某某打电话,聂某某就在电话中约阮某某出来打架,并叫阮某某把李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喊起来,之后阮某某打电话给张某甲(另案处理),并在毕节市七星关区丽都会找到张某甲、李某甲、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将约架的事情告知李某甲等人,李某甲就打电话给聂某某,并在电话中和聂某某约起在江天水泥厂打架。之后,李某甲邀约了阮某某、葛某某(另案处理)、吴某甲(另案处理)、徐某某(另案处理)、胡某某(另案处理)、刘某甲(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聂某某邀约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及熊某甲(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双方在江天水泥厂见面后便拿着焊接钢管的杀猪刀对打起来,在打斗的过程中,徐某某被聂某某一方的人用刀砍伤。经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接到公安民警的通知后,分别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9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出生医学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甲、黄某甲、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鉴定书;5.勘验、检察、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在他人的邀约下,积极持械参与聚众斗殴,致对方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等3人均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龙兴

年二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已装订于检察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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