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住孝昌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住孝昌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15年11月23日被孝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赌博,于2019年2月3日被孝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900元;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94********,汉族,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住孝昌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邓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住孝昌县**镇**村**号。2020年6月8日主动到大悟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大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邓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住孝昌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大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邓某甲、邓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大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8月16日大悟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创建“20宜城十堰买马跑滴快”微信****,通过邀请人员入****的方式招揽参赌人员。该****利用手机下载“决战卡五星”的游戏软件,为进****参赌人员提供虚拟房间以10元、20元等赌注进行麻将“卡五星”赌博。刘某某、李某甲雇佣被告人李某乙、邓某乙、邓某甲为该****管理员,为玩家提供上下分服务,以人民币10元代表1分为玩家充值上分,由系统自动计分。每局8牌,每局结束后,参赌人员根据系统自动弹出的战绩表显示的正负计分计算输赢,积分最多者为大赢家,由大赢家支付10元、20元或30元不等的台子费,经管理员换算后,以闲聊转账或支付宝转账的方式为玩家兑换赌资。自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12月6日止,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等人共抽头渔利4万余元,其中刘某某获利2万余元,李某甲获利1万余元,李某乙、邓某乙、邓某甲分别获利6000元、4000元、4000元。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李某乙、邓某乙、邓某甲到大悟县公安局投案。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分别退交非法所得3万元、2万元,2020年6月8日被告人李某乙、邓某乙、邓某甲分别退交非法所得6千元、4千元、4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刑事照片一组;2.人员基本信息、归案说明、闲聊转账明细等书证;3.证人樊某某、严某某、周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邓某甲、邓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十五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邓某甲、邓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艳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邓某甲、邓某乙现监视居住在家,刘某某联系电话:1387188****,李某甲联系电话:1867120****,李某乙联系电话:1582687****,邓某甲联系电话:1359214****,邓某乙联系电话:18627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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