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3********,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临沂市苍山县**镇**村**号,住临沂市兰陵县**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5月19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监视居住,5月27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6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7********,汉族,群众,居民,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临沂市兰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室,住临沂市兰陵县**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5月19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8月3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9月25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刘某某涉嫌诈骗案因遗漏同案犯于2020年9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0月26日,该案经补充侦查后重新报回。因案情相互关联,上述两案并案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7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从抖音ID:******,昵称为“******”的用户上下载单身美女短视频,并转发到自己注册的女性快手号LG52******上,借以冒充单身离异女士身份来吸引男士诈骗他人钱财。
1、2020年3月份以来,刘某某冒用女士身份通过快手号LG52******及微信号******与侯某某聊天。在聊天过程中,刘某某、李某某以谈恋爱、结婚、买车等理由骗取侯某某165881.13元。实施诈骗期间,李某某通过向侯某某发送语音等行为骗取其信任。
2、2020年2月份以来,刘某某冒用女士身份通过快手号LG52******及微信号******与杜某某聊天。在聊天过程中,刘某某、李某某以谈恋爱、结婚等理由骗取杜某某11566.21元。实施诈骗期间,李某某通过向杜某某发送语音等行为骗取其信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侯某某、杜某某的陈述,搜查、提取等笔录,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涛
书记员:任蓓蓓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及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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