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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李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伍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87********,汉族,专科文化,武汉永德**组**,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悟县**乡**村**组**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武汉永德**组话务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市**镇**村**组,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11月26日决定将该案退回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0月11日、12月26日该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30日、11月12日、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蒋某某(另案处理)、鲁某某(另案处理) 注册成立了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先后招聘程某某(另案处理)为公司**、陈某甲(另案处理)为公司**、朱某某(另案处理)为公司财务统计人员、陈某乙(另案处理)、彭某某(另案处理)为仓库发货人员、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及张某某(另案处理)、汪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话务员,话务员按照蒋某某等人授意及提供的“话术”内容,采取冒充医院**问诊、开药、虚构治疗效果等方式将鲁某某从网上以30元左右一盒的价格购买的男性保健食品,诱使客户以300余元一盒的价格购买。

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蒋某某租赁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小区**栋**单元**室等处作为话务点,刘某某任其中一个话务点**,李某某、张某某、汪某某等人为话务员,按照不同的销售金额确定提成比例,采取上述方式骗取杜某某(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路**号**栋*单元**室)等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中刘某某诈骗被害人1079人次,共计1922640元,非法获利118563元;李某某诈骗被害人288人次,共计542532元,非法获利54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材料、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工资汇总表等书证 ;2.被害人杜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3.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假药认定书、三峡食品药品检测中心检测报告;4.微信转账截图、手机通讯录截图等电子证据;5.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及另案犯罪嫌疑人鲁某某、蒋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俞维

2020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现均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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