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78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9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路**号**园**座**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余昌涛,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9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达成、邹洁莹,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合谋后共同出资购买大麻,由李某某在网上购买,刘某某收货,收货后两人将大麻加价出售,贩卖所得两人平分。期间,刘某某、李某某二人共贩卖大麻三次。
1.2019年12月3日,刘某某、李某某合谋后每人出资2970元(人民币,下同),由李某某通过telegram软件联系卖家以5940元购买了50克大麻,由刘某某负责收货。收到大麻后,刘某某将其中的10克大麻于同月6日以1550元的价格卖给伍某某,收款后分给李某某775元。次日,李某某将其中的35克大麻以145元每克的价格卖给潘某某,收取5075元后分给刘某某2537.5元。剩余的5克大麻,李某某分得3克,刘某某分得2克。
2.同月14日,刘某某、李某某再次各自出资2970元,以上述同样方式以5940元购得大麻50克。同月17日,刘某某将其中10克大麻以1550元卖给伍某某,收款后分给李某某775元。
同月21日,刘某某在南海区桂城街道**停车场被抓获,在其身上搜获大麻0.71克,在其住处搜获大麻38.64克。同月24日,李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黄猄坳路**幼儿园附近路段被抓获,在其住处起获大麻0.8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伍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大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美仪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联系电话18575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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