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诉刑诉〔2019〕371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0日到曲阳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7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0日由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夫妇伙同他人于2013年开始,在曲阳县**镇**村租赁房屋设立了“曲阳县**助农服务站”,雇佣人员以月息一分的利率吸收村民存款。经保定中鑫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截止案发,该服务站共吸收报案人128人225笔存款,共吸收存款5,60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敏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八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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