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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李某甲盗窃案)_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李某乙,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5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住开远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0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7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由开远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21971********,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开远市,住开远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开远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0日被开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7日被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由开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开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至19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先后五次窜至被害人李某丙位于开远市**镇**社区栽种的柑橘地里摘沃柑,2020年2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二人再次窜至被害人李某丙柑橘地里摘沃柑时,被李某丙及其工人张某某发现,被告人刘某某被当场擒获,被告人李某甲驾车携带盗窃的沃柑逃至开远城区,李某甲于当日归案,民警将被盗的152公斤沃柑追回,并将赃款如数退赔,被盗的柑橘于当晚发还被害人李某丙。

经鉴定,2020年2月20日被盗后追回的柑橘价值2318.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意见,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及物证照片:微型车、沃甘照片、绿甘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周某某、李某丁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丽萍

代理检察员:刘淑琴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刘某某:1838736****;李某甲:1838735****;

2.随案移送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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