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刘**,女,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女,2020年2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女,2020年2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李**、杜**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份,镇平县星港湾小区在建围墙时被群众阻拦,承建人被告人刘**联系杜**(已诉)后,杜**纠集张**、崔*、郝**(以上3人已诉)、杜**等人到场,对周边商户挨个进行噘骂,并用小喇叭录音后对着商户门口进行辱骂、滋扰,持续时间长达2天。后被告人刘**给了上述人员约1000元作为辛苦费。
2、2016年12月19日,镇平县黑社会头目胡**(已判)在非法建设华美国际项目中因宅基地纠纷与王**发生矛盾,后胡**雇佣张**、崔*、杜**、崔晓鸣、郝**,李**等妇女窜至华美国际施工工地,无故对王**、王**、王**、代**实施辱骂,次日张**、崔*、郝**等人又窜至华美国际施工工地对王**、王**、王**、代**实施辱骂,继而引起双方相互厮打。
被告人杜**、李**于2020年2月27日主动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与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杜**、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杜**、李**结伙随意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㈡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杜**、李**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刘**、杜**、李**,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强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现押于南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杜**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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