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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杜某某、李某某寻衅滋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刘**,女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女,2020年2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女,2020年2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李**、杜**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份,镇平县星港湾小区在建围墙时被群众阻拦,承建人被告人刘**联系杜**(已诉)后,杜**纠集张**、崔*、郝**(以上3人已诉)、杜**等人到场,对周边商户挨个进行噘骂,并用小喇叭录音后对着商户门口进行辱骂、滋扰,持续时间长达2天。后被告人刘**给了上述人员约1000元作为辛苦费。

2、2016年12月19日,镇平县黑社会头目胡**(已判)在非法建设华美国际项目中因宅基地纠纷与王**发生矛盾,后胡**雇佣张**、崔*、杜**、崔晓鸣、郝**,李**等妇女窜至华美国际施工工地,无故对王**、王**、王**、代**实施辱骂,次日张**、崔*、郝**等人又窜至华美国际施工工地对王**、王**、王**、代**实施辱骂,继而引起双方相互厮打。

被告人杜**、李**于2020年2月27日主动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与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杜**、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杜**、李**结伙随意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㈡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杜**、李**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刘**、杜**、李**,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强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现押于南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杜**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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