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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杜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7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08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乡**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29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2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杜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并依法办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刘某某、杜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先后注册、登录同案人王某某、董某某(均另案起诉)共同在互联网上经营的“**平台”,上传淫秽视频生成打赏链接、复制该平台淫秽视频网络链接(打赏金额设置2至10元不等),转发至微信群供人打赏、观看淫秽视频,所得打赏资金按照8:2、7:3不同比例由作为发片手的各被告人和经营 “**”平台的王某某、董某某之间进行分成。被告人刘某某共获利人民币246540.46元的分成、被告人杜某某获利人民币91296.47元的分成。

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河北省霸州市、7月25日被告人杜某某在河北省邯郸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缴获涉案电脑、手机等物证;

2.归案经过、户籍信息、查询回执、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董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杜某某的供述;

5.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复制、传播淫秽物品,其中被告人刘某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杜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杜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群胜  

                             2019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杜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四册。

3.视频光盘九张附卷。

4.缴获的涉案苹果牌手机一台,台式电脑主机一台,黑色OPPO、vivo手机(手机号码1733109****)各一台等物品,现扣押在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量刑建议书三份。

6.具结书二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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