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91********,汉族,职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住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镇**村**组**号,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8月9日、2015年5月4日、2019年8月1日、2020年6月25日、2020年8月28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朝阳镇**街**号**号,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5月18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2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4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倪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永安镇**坊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住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坊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住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朝阳镇**村**组**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月17日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4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杜某某、倪某某、周某某、陈某某、雷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被告人周某某的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杜某某、倪某某后,商量开设赌场。4月3日晚开始,被告人刘某某、杜某某、倪某某、周某某在被告人陈某某位于资中县**村**组**号的家中、被告人周某某联系并提供的资中县陈家镇**村**组**号,以推筒子的方式开设赌场共四天,抽头共计九万余元。被告人雷某某在上述第二次开设赌场时,负责洗牌、发牌,当日抽头近万元。
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雷某某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目前,被告人杜某某已退赃14000元;被告人倪某某已退赃13800元;被告人周某某已退赃6500元;被告人陈某某已退赃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兰某某、段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杜某某、倪某某、周某某、陈某某、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讯问录音录像;
4.辨认、辨认现场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杜某某、倪某某、周某某、陈某某、雷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倪某某、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雷某某接公安机关通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杜某某、倪某某、周某某、陈某某、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晋韫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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