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杜某某贩卖毒品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19〕924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刘某某,女,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捕前居住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单元**号。2007年10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8年7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同年9月14日因患病暂予监外执行;2009年5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剩余刑期一年九个月十七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1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7日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保定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杜某某,曾用名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93********,满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同捕前居住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区**号。2015年8月8日因非法携带枪支经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决定对其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2019年5月7日因吸食毒品经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9年5月7日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保定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高新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2019年9月25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0月25日侦查机关补查后重报,2019年11月25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杜某某均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冬天,被告人刘某某在保定市裕华路爱亲酒店卖给董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约8克。

2、2019年4月底,被告人刘某某在保定市翠园街附近以29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约5克。

3、2019年5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保定市天鹅湖附近以1300元的价格卖给杜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约2克。

4、2019年5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保定市清苑区裕东医院门口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7克。

5、2017年冬天, 被告人刘某某和被告人杜某某在保定市利民路万里酒店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申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约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杜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丽芹

(院印)

2019年12月2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