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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杜某赌博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85********,汉族,山东高密人,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高密市**街道**村**号。2009年8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88********,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山东省高密市**街道**村**号,现居地:山东省高密市**街道**村。2019年8月21因涉嫌赌博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杜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2日至19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杜某某租赁高密市**家园*区*号楼*单元***室开设赌局,二人准备好麻将、扑克等赌博工具后,先后召集邱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鹿某某、管某某等人参与赌博,并按照打麻将一铺底抽成40元、打扑克斗地主抽成10元的方式抽头渔利,共获利10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扣押、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政

2020年11月4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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