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榆科镇**村**号。 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住老河土乡**村**号。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住湖南省双峰县洪山殿镇**村**组,于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成身份证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被告人刘某某在被告人杨某某的协助下通过李某某伪造驾驶证1本;
2、2018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通过李某某伪造房产证1本;
3、2019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通过李某某伪造房产证1本;
4、2019年7月,被告人李某甲为李某乙(已作不起诉)等人伪造教师资格证等证件18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少华
闫宇宁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武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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