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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杨某某抢劫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中共党员,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11976********,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村委会****号附**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村委会****号附**号,工作单位:昆明市**文化有限公司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17日被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被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5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6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5********,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民小组**号,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村出租房,工作单位:无。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 年4 月 1 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伙同朱某某(另案处理)、李某甲(另案处理)在昆明市盘龙区**村**足疗室将被害人李某乙强行带上张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车牌号为云AF***X的白色雪佛兰轿车,并将被害人李某乙拉往**后山方向。轿车行使途中被害人李某乙呼救反抗,被人用刀刺伤胸部、手部,并被电击器击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同时被害人李某乙身上所佩带的价值人民币22089元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8044元的金戒指一枚及携带的人民币200元被抢走。2015 年4 月 1 日凌晨2 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等人将被害人李某乙丢弃在**后山公路距**美食城附近后驾车逃离。

2015年5月9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刘某某。2017年1月13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匕首一把、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2.书证:户口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张某某、朱某某、李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珠宝玉石公正性评价检验报告、损伤程度鉴定;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曼玲

2020年1月16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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