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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杨某某盗窃案)_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78********,汉族,高中文化,货车司机,出生地湖北省嘉鱼县,户籍所在地嘉鱼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嘉鱼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78********,汉族,高中文化,货车司机,出生地湖北省嘉鱼县,户籍所在地嘉鱼县**镇**村**组**号,现住嘉鱼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嘉鱼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31日至2020年4月29;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4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分别驾驶鄂A*****货车和粤B*****货车从湖北金盛兰冶金科技有限公司运送盘螺钢至嘉鱼县鱼岳镇锦绣家园工地。在他人提出对运送的盘螺钢进行“解捆剪切”、“掉包”并给予一定好处费时,二人均表示同意,并配合将车辆驾驶至指定位置,由对方进行操作。事后刘某某收取了3200元好处费,杨某某收取了5000元好处费。后两车盘螺钢运送至锦绣家园工地后,经重新称重发现刘某某所载盘螺钢较出厂时少了6.53吨,杨某某所载盘螺钢较出厂时少了6.08吨。经物价部门鉴定,6.53吨盘螺钢价值27883元、6.08吨盘螺钢价值25962元。

案发后,嘉鱼县公安局已暂扣被告人刘某某3200元、杨某某4300元;刘某某已退赃款3万元,杨某某已退赃款3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出货单、称重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江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嘉鱼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婷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嘉鱼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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