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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杨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7〕21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06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区**排**号,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城**号楼**单元**室。2000年6月7日因犯强奸罪、抢夺罪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4年9月20日被释放。2016年5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07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沟**号,捕前住户籍地。2016年8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06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街**排**号,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宿舍**-**-**。2016年7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冯某某、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补侦查二次。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其女友张某某(已起诉)戒指被弄丢、被人欺负一事,打电话通知被告人杨某某及王某某(已起诉)等人,王某某通知的高某某(已起诉)。之后,高某某乘坐出租车、被告人杨某某带人乘坐车牌号为冀A*****的尼桑轿车、王某某驾驶冀A*****江淮轿车带领被告人冯某某等人先后赶到石家庄市西二环中山路口。在与张某某会合后,在其带领和指认下,被告人杨某某、冯某某以及王某某、高某某乘车赶到**歌厅门口找到被害人权某某、李某某、王某甲。之后,被告人杨某某以及王某某、高某某持棍棒、被告人冯某某持水果刀将该三名被害人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害人王某甲损伤属轻伤一级;被害人权某某损伤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冯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其谅解。

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分别于2016年5月5日、2016年7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冯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杨某某、冯某某、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陈某某、权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的陈述;证人何某某、姜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高某某证言;鉴定意见;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冯某某、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华

                                                            2017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冯某某现被羁押在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3、案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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