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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杨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420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0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黑龙江省**县**街**委**组**号,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11985********,汉族,职高文化,农民,户籍在辽宁省**县**镇**村**组**号,住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93********,满族,职高文化,农民,户籍在黑龙江省**市**区**镇**村**组**号。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黑龙江省**市**区**路**路**楼**栋**单元**室。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曹某某、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曹某某、李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曹某某、李某甲乘坐牌号为辽******商务车与被害人李某乙驾驶牌号为鲁******面包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大道**路附近发生行车纠纷。至路口等红绿灯之际,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曹某某、李某甲下车对被害人李某乙及同车人员胡某某实施殴打,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持棒球棍殴打被害人胡某某。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李某乙因遭外力作用致:1、面部皮肤擦伤,面部软组织挫伤及皮肤划伤;2、右眼部挫伤;3、牙齿缺损;已分别构成轻微伤。被害人胡某某因遭外力作用致右肘部挫伤,已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曹某某、李某甲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李某乙、胡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曹某某、李某甲对其进行殴打的情况。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李某乙、胡某某被多人殴打的情况。

4.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对作案工具棒球棍予以扣押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通知书、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李某乙、胡某某的伤势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曹某某、李某甲的到案情况。

7.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曹某某、李某甲的身份情况。

8.谅解书及收据,证实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曹某某、李某甲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李某乙谅解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曹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曹某某、李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曹某某、李某甲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曹某某、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曹某某、李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曹某某、李某甲已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李某乙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曹某某、李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雪迎

检察官助理:李捷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曹某某、李某甲现羁押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四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卷宗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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