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公诉刑诉〔2019〕219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92********,仫佬族,高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凯里市**小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2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杨某丙”、“杨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91********,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凯里市**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现住贵州省凯里市**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2月15日被凯里市公安局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1日被凯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杨某甲、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19年9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以租来的凯里市嘉瑞广场5栋1404室作为办公室,以公司名义向他人非法高利放贷,为了索要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形成了以刘某某为纠集者,被告人杨某甲、被告人王某甲为成员的恶势力,期间三名被告人分别向被害人肖某某、李某甲、龙某某及其亲属采取纠缠、滋扰、恐吓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3月份,被害人肖某某因为打麻将输钱经朋友介绍到凯里市嘉瑞广场刘某某的放贷公司向刘某某借款共69000元,被以收取第一期利息、平台服务费名义扣除21000元后肖某某实际得款48000元,双方约定日利息为2%一周结息一次,直至归还完本金。2017年6月左右,肖某某还了约五万元的利息后,因无法及时还利息,刘某某便指使杨某甲、谭孟军、甘霖等人对肖某某采取语言威胁、上门滋扰、非法侵入住宅等方式索要债务。2017年7月9日,肖某某因不堪滋扰而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凯里市公安局广场路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理。
2.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害人李某甲因做生意急需用钱,经人介绍到凯里市嘉瑞广场刘某某的放贷公司,向刘某某借款二笔共35000元,被收取平台服务费后李某甲未实际得到全部借款金额,其中一笔20000元被收取平台服务费4000元。双方约定每周按时还息2000元左右,还清本金后不再还息。李某甲归还利息13000元后以利息过高找刘某某协商,后被刘某某、杨某甲、王某甲采取“脚跟脚”跟踪、滋扰、非法侵入住宅等方式索要债务。2017年10月15日,李某甲不堪滋扰向公安机关报警,凯里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出警进行调解处理。
3.2017年10月的一天,被害人龙某某经李某某介绍向刘某某借款3500元;几天后龙某某再次向刘某某提出借款做手机生意,刘某某与龙某某达成口头协议,刘某某出资给龙某某合伙做手机生意,手机生意具体由龙某某负责运作,所获利润二人平分。此后,龙某某将每一笔手机生意需要的资金情况报给刘某某,刘某某向龙某某转账作为手机生意出资,几日后龙某某将所获利润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转账的方式分给刘某某。期间二人为了将手机生意做大,共同注册成立贵州鑫永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但未实际经营。2017年12月底,龙某某告知刘某某手机生意出现问题无法回款,刘某某将原因归结于龙某某,要求龙某某追回资金。2018年1月3日,刘某某将龙某某叫到嘉瑞广场14楼其办公室内协商解决此事,因协商不成,刘某某要求龙某某写下借到刘某某138.78万元并承诺于2018年1月8日前还款的《借条》、《收条》、《情况说明》、《谅解书》。随后刘某某驾驶其贵H****8号黑色丰田皇冠轿车,将龙某某送凯里市文化北路20号州农委宿舍龙某某的住处,并安排、指使杨某甲、王某甲、杜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其停放州农委宿舍5栋楼下的贵H****8号黑色丰田皇冠轿车上,以白班、晚班轮班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的对龙某某进行蹲守和“脚跟脚”的跟随。期间王某甲还喊来杜某乙(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参与蹲守、“脚跟脚”跟随龙某某,刘某某还通过电话以艾滋病血液、让龙某某生不如死、非自然死亡以及龙某某家人安危等言语威胁龙某某。因刘某某等人的纠缠、滋扰、恐吓,龙某某分别2018年1月9日、1月10日、1月12日、1月13日共4次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凯里市公安局洗马河派出所民警在处警中告知双方债务纠纷到法院处理,并告知刘某某、杨某甲、王某甲等人不要有过激行为,不得恐吓、伤害龙某某及干扰龙某某正常生活。2018年1月14日,刘某某、杨某甲、王某甲仍然到龙某某住处蹲守、敲门滋扰并将龙某某家门上窗玻璃损坏,龙某某报警后洗马河派出所民警出警调解再次对刘某某等人的行为进行告诫制止,刘某某仍未停止对龙某某进行蹲守、“脚跟脚”跟随恐吓,并采用强力胶水堵龙某某家门锁眼、拉电闸等方式纠缠、滋扰。2018年1月16日,因不堪刘某某等人恐吓、滋扰,龙某某到黔东南州公安局扫黑办举报刘某某等人时,王某甲、杜某乙仍然“脚跟脚”跟随至黔东南州公安局。被接待龙某某的民警批评制止后,王某甲、杜某乙仍在州公安局门口对龙某某进行蹲守,后被带到凯里市公安局开怀派出所处理。2018年1月18日杨某甲、杜某乙继续“脚跟脚”跟随龙某某至州农委对面工商银行、〇八三处农村信用社等地。后龙某某接到凯里市公安局重案中队民警的电话通知前去了解情况时,杨某甲、杜某乙仍“脚跟脚”跟随龙某某至凯里市公安局重案中队,公安民警将刘某某等人全部通知到公安机关询问再次制止后,刘某某等人才停止对龙某某进行“脚跟脚”跟随恐吓、纠缠、滋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警情详情、还款名单、借条、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杜某甲、杜某乙等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李某甲、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杨某甲、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杨某甲、王某甲为索要债务,恐吓他人,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后继续实施恐吓他人的行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梅华
检察员:杨世广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杨某甲、王某甲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