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杨某某等非法采矿案)_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现住金堂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金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社区**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66********,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田某某、吴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吴某某、田某某等人在位于金堂县**镇**村**组地界的河道内非法盗采砂石。期间,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装载机帮助吊抽砂船上、下水,并协助被告人刘某某将盗采砂石装车销往中江,销售赃款由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微信收取。经查,被告人对外销售盗采砂石金额为31.195万元。

2019年11月11日、2019年11月15日、2019年11月19日、2020年1月26日、2020年4月1日,金堂县水务局在**镇**村**组地界共罚没被告人刘某某盗采砂石5次,共计973方,经金堂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019年11月、2020年1月、2020年4月金堂县天然特细砂(俗称细毛砂)含税零售价格(出场价、不含运费)分别为85元/立方米,80元/立方米、90元/立方米。被告人刘某某合计罚没的砂石价格为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田某某、吴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蓉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田某某、吴某某现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卷宗七册,光盘十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