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6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14时许,留守营派出所接黄某某报警称其山上营村表兄刘某某在家中殴打其父亲,接警后,留守营派出所民警贾某某等人赶赴**村出警,到现场了解情况后,认为情况重大,随向所里请求支援。留守营派出所副所长李某某带领张某某等人前去现场支援。李某某准备从刘某某家南院进入到刘某某家东屋,李某某出示警官证并标明身份,刘某某手持扫炕笤扫冲上前去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将李某某的警官证和警帽打掉在地,致李某某左手和头部多处受伤。李某某和其他民警、辅警控制刘某某的过程中,刘某某的妻子杨某某和刘某某的母亲孙某某对民警进行撕扯、阻拦,阻止民警控制刘某某,在此过程中,造成辅警张某某左手腕部被孙某某抓伤。经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经唐山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精神疾病诊断为瘾症,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杨某某案发时无精神病,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谅解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任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
7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孙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琦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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