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0XXXXXXXX003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XX区XX村XX街XX号,住址同上,白水县XX局职工。2017年6月23日因故意伤害罪被白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9年5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白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7XXXXXXXX491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XX镇XX村X组,住址同上,农民。2017年6月23日因故意伤害罪被白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年。2019年6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白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冯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7XXXXXXXX491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XX镇XX村X组,住址同上,农民。2011年9月因敲诈勒索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7年6月23日因故意伤害罪被白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6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白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杜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2XXXXXXXX401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XX区XX村XX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XX区XX小区,农民。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
被告人林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0XXXXXXXX45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XX镇XX村XX组,住址同上,农民。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2月25日被白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冯某某、董杨平、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刘某某涉嫌包庇罪、开设赌场罪,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9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为给董某某(存疑不起诉)帮忙,便指示被告人杨某某、冯某某、杜某某及杜某某的朋友“张某”(身份不明)去教训被害人刘某某。当晚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冯某某、杜某某及“张某”由杜某某开车在车上等候,被告人杨某某、冯某某手持洋镐把和“张某”在白水县雷牙镇李家卓村刘某某家门口将刘某某打伤,致刘某某右桡骨粉碎性中断,右肱骨外髁骨质中断。经白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白)公(伤)鉴(技)字【2015】23号伤情检验意见书鉴定:刘某某损伤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书证等。
2白水县公安局在侦办刘某某被伤害案过程中,参与实施殴打刘某某的有杜某某的一个朋友“张某”,此人未到案,且身份不明。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带领孙某(另案处理)到白水县公安局雷牙派出所投案,孙某称自己就是参与殴打刘某某的杜某某的朋友。后孙某自知罪行严重,主动承认自己是替别人顶罪。经查,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孙某不是犯罪的人而与孙某商议让其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
3.2014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白水县林皋镇林皋湖知江阁宾馆二楼以打麻将的方式开设赌场召集赌博人员进行赌博。设置赌注为3000元,赌博方式为“五零五”。赌场开设前期,参赌人员以现金的方式进行赌博,刘某某每场向参赌人员收取300元的“炸弹费”作为其营利;赌场开设后期,参赌人员以扑克牌为筹码进行赌博,每场打完后以筹码兑换现金。刘某某每场麻将向参赌人员收取400元“炸弹费”作为其营利。同时向参赌人员提供茶水、香烟、餐食、住宿,并接送参赌人员。被告人林某某在刘某某所开设的赌场负责接送参赌人员、端茶倒水、收取“炸弹费”、算账等工作,每天挣取100元报酬。在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共非法获利8万元,被告人林某某非法获利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4.2017年11月左右,被告人杨某某在白水县环城路北段原金源信息咨询公司租用门店内,以营利为目的,用扑克牌以“飘三页”的方式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进行赌博,设置赌博方式为“黑50明100”,1万元封顶。开设赌场期间,参赌人员以现金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杨某某每局向参赌人员收取800元“台费”作为其营利。同时向参赌人员提供茶水、香烟、餐食,并接送参赌人员。在开设赌场期间,杨某某共非法获利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冯某某、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孙伟不是犯罪的人而带领其向公安机关投案,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冯某某系投案自首,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犯包庇罪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犯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杜某某、林某某系从犯,应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玲
(院印)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冯某某被羁押于白水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杜某某被监视居住;
2.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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