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杨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19〕34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11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现住湘潭市岳塘区**街道**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县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27日被湘潭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51965********,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现住湘潭市岳塘区**路**号**栋**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县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4日被湘潭县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12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湘潭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5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退回湘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湘潭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5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17]13号),决定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依照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792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的《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湘财教[2017]62号)的规定,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分别在省教育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注册、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含县级市)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007年原湘潭生物科技学校、湘潭机械电力学校合并,2013年更名为湘潭生物机电学校(下称生物学校)。2008年4月湘潭生物科技学校和湘潭机械电力学校成立了新的学校领导班子,陈某某(已判刑)担任学校校长。2008年上半年,为了增加学生人数和学校收入,陈某某主持召开校、科两级干部会,决定创新办学形式,并布置招生任务。2008年至2010年间,经被告人杨某某与刘某某联系,生物学校与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福星村(下称福星村)开展“联合办学”,由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两人共提供145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中刘某某提供77人,杨某某提供68人),经陈某某同意后,杨某某将上述人员身份信息违规注册为生物学校全日制涉农专业中职学生。在上述人员不符合国家助学金申领条件的情况下,陈某某未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即签字同意将上述人员(521人次)上报至湘潭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国家助学金,套取国家助学金共计390750元。

2010年4月,刘某某出具领条,从生物学校财务室领走145张学生助学金存折,其中49张存折内资金作为生物学校给刘某某联合办学的分成(生物学校得2000元/人,刘某某得1000元/人),余下96张银行存折待其激活后退还生物学校。随后刘某某在华融湘江银行激活50余本存折,将其中15本已激活的存折分给杨某某,两人合计共计取款约141800余元。

经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生物学校与福星村以联合办学形式套取国家助学金共计390750元(750元/人次/学期,4个学期共3000元/人,共计521人次)。

2014年,杨某某将其非法所得45000元退还给刘某某,刘某某将其非法所得15万元退还给湘潭市人民检察院后上缴国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明知虚假注册中职生学籍套取国家助学金,违反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及有关部门关于助学金相关管理规定,仍然帮助陈某某提供不符合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身份信息,虚假注册为全日制中职生,套取和骗取国家补助给学生的助学金,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周省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1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