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0〕92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云南省镇雄县**镇**村**村民小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0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11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吸毒,分别于2018年9月27日、2019年8月3日被行政罚款及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8月6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于2020年5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同月25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未执行)。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8日被逮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1日,经事先电话、微信联系,被告人刘某某以200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向胡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两包。刘某某将毒品邮寄给暂住在台州市椒江区的胡某某。经鉴定,该两包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净重5.6克。
2.2020年4月10日,胡某某再次向刘某某购买毒品,刘某某向被告人杨某某确认能购得三个毒品海洛因(650元/个)后告知胡某某三个海洛因2100元,并让胡某某将毒资转给杨某某。收取毒资后,杨某某以1600元的价格向上家购得三个海洛因,并将该毒品邮寄给暂住在台州市椒江区的胡某某。经鉴定,该三包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共计净重2.54克。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在云南省镇雄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品照片、微信内容截图、毒品上交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吸毒人员查获信息详情、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
5.称量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毒品拆封、称重及取样过程录像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或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刘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次计5.6克,贩卖海洛因1次计2.54克,杨某某贩卖海洛因1次计2.54克,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是累犯、再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本罪,系再犯,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到案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晓
2020年9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随案推送电子卷宗二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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