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0〕Z14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7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住雨城区**巷**号**栋**单元**楼**号。2012年1月10日,刘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住雨城区**路**号附**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8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雅安市雨城区明嘉精品酒店楼下贩卖约0.3克甲基苯丙胺给王某某,收取毒资420元,并从中获利20元。
2、2020年8月27日晚,肖某某使用微信转账800元钱给被告人刘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刘某某在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600元的甲基苯丙胺约0.5克后,指使其女友被告人杨某某在雅安市雨城区龙观东路62号门口将冰毒拿给肖某某,刘某某从中获利200元。
3、2020年8月29日中午和晚上,肖某某二次分别使用微信转账400元共800元给被告人刘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约0.5克,并共同吸食。
2020年9月2日,公安民警在雨城区下溪沟巷1栋1单元1楼2号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萍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于雅安市看守所;杨某某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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