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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杨某某非法狩猎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8198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乡**村**组,现住新田县**镇**路,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19年7月8日被新田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被新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组,现住新田县**镇**宾馆对面,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19年7月8日被新田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被新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晚,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杨某某未取得狩猎证,明知湖南省人民政府通告这期间禁止猎捕野生动物,两人一起到新田县门楼下乡瑶族自治乡舍子源村,采用夜间照明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猎捕民间俗称的“石蛙”12只。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2只棘胸蛙均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经新田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野生动物技术鉴定:12只野生棘胸蛙总价值为2400元人民币。

2019年7月7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在新田县门楼下瑶族自治乡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法律文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使用禁止的工具,猎捕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刘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杨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被动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罚金2400元,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罚金1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郑国强

检察官助理:杨归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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