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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杨梓莘贩卖毒品案)_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爱检诉刑诉〔2019〕205号

被告人杨梓莘,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021999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河市爱辉区**洗浴附近(户籍所在地黑河市爱辉区**村**队**户)。杨梓莘于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021973********,汉族,初中文化,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林场,工人,住黑河市爱辉区**路**号楼**单元**室。刘某甲于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河市公安局爱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梓莘、刘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3日至同年3月21日被告人杨梓莘向被告人刘某甲贩卖冰毒情况如下:

1、2019年2月23日被告人刘某甲找到杨梓莘向其购买价值600元的冰毒(约0.34克)

2、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刘某甲找到杨梓莘向其购买价值600元的冰毒(约0.34克)

3、2019年3月4日下午2时左右,被告人刘某甲找到杨梓莘向其购买价值700元的冰毒(约0.34克),当日下午4时左右刘某甲又在杨梓莘处购买价值600元的冰毒(约0.34克),当日晚9时左右,被告人刘某甲找到杨梓莘向其购买价值1200元的冰毒(约0.7克)

4、2019年3月6日晚7时左右,被告人刘某甲找到杨梓莘向其分两次购买价值2300元的冰毒(约1.4克)。

5、2019年3月7日早7时左右,被告人刘某甲找到杨梓莘向其购买价值1100元的冰毒(约0.7克)。

6、2019年3月9日下午3时左右,被告人刘某甲找到杨梓莘向其购买价值1200元的冰毒(约0.7克)。

7、2019年3月12日下午4时左右,被告人刘某甲找到杨梓莘向其购买价值1200元的冰毒(约0.7克),当日晚7时左右被告人刘某甲找到杨梓莘向其购买价值600元的冰毒(约0.34克)。

8、2019年3月21日20时,被告人刘某甲找到杨梓莘向其购买价值1200元的冰毒(约0.71克),20时30分被告人刘某甲找到杨梓莘向其购买价值600元的冰毒(约0.342克),经称量2019年3月21日杨梓莘贩卖给刘某甲冰毒净重1.052克。

综上,自2019年2月23日至同年3月21日被告人杨梓莘向被告人刘某甲共贩卖冰毒约6.982克。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3月21日晚20时,在家中接到刘某乙(吸毒人员)微信要购买冰毒,二人在微信中谈好刘某乙给刘某甲转款1500元人民币购买1克冰毒。刘某甲在杨梓莘处以120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冰毒后,将冰毒送至黑河市爱辉区经纬小区附近,刘某甲在经纬小区门前食杂店附近将一绿色小熊猫烟盒(内有冰毒0.71克)放在食杂店旁边一辆摩托车底部,在其等待刘某乙来取冰毒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此次毒品交易刘某甲非法获利300元。同时在刘某甲身上查获0.342克冰毒,该冰毒是刘某甲当日以600元的价格在杨梓莘处购买的。当日对刘某甲住处进行搜查时,查获冰毒0.068克。

经侦查,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刘某甲在黑河市爱辉区经纬小区门前被公安机关查获。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杨梓莘在社区戒毒定期检测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杨梓莘、刘某甲的户籍证明、证人刘某乙、张某某、吴某某等人常住人口信息,抓捕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刘某乙、张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梓莘、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5.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梓莘、刘某甲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梓莘、刘某甲均系主犯。到案后,杨梓莘、刘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刘某甲在检察机关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德明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梓莘、刘某甲现羁押于黑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十八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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