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81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镇**街**号,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现住惠州市仲恺区**街道**市场,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97********,汉族,中专,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镇**村委**号,现住惠州市仲恺区**镇**路**花园**栋601市,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66********,苗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现住勐腊县**镇**房内,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四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曾某某在老挝金三角地区向一个不知名的水果摊老板要得两只猴子,并通过朋友获得一包穿山甲鳞片。被告人李某某将两只猴子从老挝带入中国境内,放置于自家中。2019年12月17日至12月18日间,被告人曾某某为将两只猴子、穿山甲鳞片带回广东,指使被告人刘某某和被告人杨某某二人从广东省惠州市来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尚勇镇磨憨口岸边境地区帮其运输两只猴子回广东省。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粤******的白色雪佛兰轿车,于2019年12月22日到达西双版纳州勐腊县尚勇镇磨憨口岸边贸区被告人李某某家中,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二人将两只猴子藏匿在车辆后备箱的备胎凹槽内,穿山甲鳞片藏匿在车辆副驾驶储物盒内运往广东,后在**队大开河边境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云南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1号检材鉴定为灵长目猴科的豚尾猴,2号检材鉴定为灵长目猴科的猕猴,3号检材鉴定为鳞甲目鲮鲤科穿山甲的甲片。豚尾猴属国家I级重点保护陆野生动物,猕猴、穿山甲属国家II级重点保护陆野生动物,一只豚尾猴的价值标准核算为:2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一只猕猴的价值标准核算为:1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3号检材的207.92克穿山甲甲片价值标准核算为:11602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壹仟陆佰零贰元整)。共计416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见证人身份信息;2.证人段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人身检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指使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福
2020年6月3日
附:
1、四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双版纳州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