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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林某某二人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88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8197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7、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收受微信名“漂某某”、“如某某”“华某某”等人的六合彩外围码单,利用被告人林某某给其的赌博网站、密码在网上投注,并通过微信跟林某某结算赌资,从中获利。

2020年1月2日,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龙珠花园**区**栋**房抓获被告人刘某某,现场缴获接收六合彩手机二部和一台一体机电脑。2020年1月14日,民警根据刘某某提供的线索,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房抓获嫌疑人林某某,现场缴获台式电脑一台。

经公安机关统计,被告人刘某某先后收受他人共173472元的六合彩赌资,并将该赌资转给林某某。

被告人刘某某、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联想一体机一台、手机两部、苹果电脑1台;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卡信息及交易明细等;3、被告人刘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检查、辨认、搜查、扣押等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及赌博网站投注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通过微信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投注到上家林某某提供的涉案赌博网站,并通过微信跟上家林某某结算赌资,从中获利。两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有寻衅滋事罪的前科,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玲

(院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林某某现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手机贰部、便携机壹台、台式机壹台。

3.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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