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诉〔2019〕33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广东省廉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案于2019年8月29日先行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嘉鱼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7********,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广东省廉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案于2019年8月29日先行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嘉鱼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5日至12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嘉鱼县公安局在查处金某某(另案处理)诈骗案时,发现金某某在嘉鱼县鱼岳镇将诈骗所得款项在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开设的网络赌博QQ群赌博挥霍。
2017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广东省廉江市**镇**园**栋**室建立网络QQ群开设赌场,根据“加拿大28”等网站开奖结果,采用猜点数、押大小、单双的形式,提供支付宝、微信等账号接受参赌人员下注并抽头渔利。其间,刘某某先后雇佣被告人林某甲以及林某乙、钟某甲、许某某、钟某乙(均另案处理)等十余人负责为参赌人员提供咨询、上下分、提现等工作。2018年1月至4月,林某甲明知刘某某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仍受雇在赌博QQ群内负责处理参赌人员的咨询等工作,共领取工资9000元。2018年4月20日,嘉鱼县公安局在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青平镇兴业园B1栋1102室查获正在运营网络赌场的场所,扣押作案工具电脑、手机、银行卡等若干。经会计鉴定,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刘某某等人开设赌场的QQ群中参赌QQ共计3757个,赌博盈利10600245元;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金良成在刘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博QQ群内共输掉2151793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8月29日自动投案并劝说被告人林某甲一并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脑、手机等物证照片;2.QQ群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3. 咸宁信达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4.检查、辨认笔录;5.被告人刘某某、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犯,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继凤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林某甲现羁押于嘉鱼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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