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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金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平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林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7月14日、9月27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并于2019年7月26日、10月11日退回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26日、11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某某、林某某伙同他人在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378号汇多利八楼801室的“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福州第十一门店”内,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通过开联谊会、发传单、组织旅游等方式进行宣传,非法吸收被害人钱某某等九人存款共计人民币3439360元。“老妈乐”公司停止发放返利后,造成上述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932418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宣传产品、管理员工等,被告人林某某负责宣传产品、向沈阳总公司指定账户转款等。

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某自动跟随到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经侦大队,后被传唤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会员章程、现金兑换表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钱某某、陈某甲、张某某、马某某、陈某乙、郭某某、雷某某、孟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刘某某、林某某、陈某甲、张某某等的辨认笔录;

5.其他证据: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林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人民币3439360元,破坏金融秩序,造成损失人民币193241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张婷婷

检察官助理:陈  钦

2019年1127

附:

    1.被告人刘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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