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19〕8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河南省泌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6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泌阳县**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河南省泌阳县**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林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12日至8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1日至7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林某某伙同焦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新安店镇崔岗村小耿庄组非法挖山取土石渣,造成生态严重破坏,其向息邢高速收料场售卖石渣价值2683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荒山承包合同、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卷宗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焦某某、吕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崔某某、代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林某某、同案人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刘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明威
2019年9月5日
1.被告人刘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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